2018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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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桂贵北工商企信异出字[2018]75号
来源: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作者:贵港市工商局港北区分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10:25 阅读: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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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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