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镇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对我镇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措施:
1、经常性开展中小学防溺水安全管理大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2、多方面宣传防溺水:利用LED、张贴宣传标语、开展宣传防溺水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村民、儿童防溺水意识。
港北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桂林市秀峰桃花江“4.21”龙舟翻船教训,解决港北区水上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渡运、涉水旅游、农(自)用船舶和渔船、龙舟赛以及中小学生游泳等涉水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影响水上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和取缔水上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治理时间
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顺利推进全区集中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决定成立港北区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安委办牵头并对接联系贵港海事局,成员由文体新(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公安、教育、安监、经贸、林业、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
根据《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扎实开展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通航水域内的旅游船舶、旅游排筏、渡船等水上安全隐患,由旅游部门配合市级部门排查治理。
(二)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水域内的水上安全隐患。属于通航水域的,由交通、水利、文体新(旅游)、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排查治理;属于非通航水域的,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治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公园)、养殖区等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水域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三)渡口渡运水上安全隐患。交通部门负责区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运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运日常安全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渡口渡运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四)水电站水上安全隐患。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涉及的安全隐患由水利部门配合航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其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隐患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水电企业负责保护范围和管理禁区内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隐患。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用船舶水上安全隐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体育竞技船艇(筏)水上安全隐患。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技活动的,由海事部门划定活动区域,船艇(筏)及体育竞技活动水上安全隐患由文体新局负责排查治理。在非通航水域内的,由区文体新局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八)“水上游”“渔家乐”、漂流艇(筏)水上安全隐患。经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旅游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由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旅游部门配合上级对应部门督促旅行社必须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运输企业租用合规的涉客旅游船舶、排筏,严格审核游船、排筏及驾驶人员资质。
(九)涉水大型群众性活动水上安全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十)中小学生游泳安全隐患。由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涉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本次专项治理活动。
交通、文体新(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公安、教育、经贸、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水活动的安全管理,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重点排查渡口及渡运水域从事水上过驳、采砂、养殖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以及非法停靠点、非法渡口、使用非客船渡运,长期停航、停渡的渡口渡船私自复渡等现象。
二是开展渡船安全大检查和渡船船员履职大检查,重点查纠涉客船舶救生消防设备不足、救生衣非船用产品、坐席客舱内乘客座位不固定、开航前自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渡船经营人应建立完善封渡停航制度和渡船船员安全教育制度,加强与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的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沟通联系,建立事先通报水情信息制度。
(二)开展涉水旅游活动安全大检查
一是督促涉水旅游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船公司、旅游船舶落实水上旅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二是开展旅游排筏、摩托艇、“水上游”和“渔家乐”、景区漂流等新兴涉水旅游项目安全隐患大排查。严厉打击和取缔船舶(摩托艇)、非法旅游排筏在旅游景区(点)非法载客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园林水域等)从事非法水上旅游等行为。
三是把好涉水旅游活动准入关,确保对新增的涉水旅游项目,达到安全管理措施“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未获取相关经营资质证书、船员无证从事水上旅游等经营活动。
四是加强旅游船舶救生消防设施设备检查,防止出现救生消防设备标识不清、放置不合理及不按规定配备等现象;规范船舶航行行为,要求船舶按规定鸣放声号,防止开“哑巴船”和“霸王船”。
(三)开展农(自)用船舶和渔船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农(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强化宣传教育与培训,教育船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不冒险航行、不非法载客、不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二是落实县、乡(镇)、村与船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解决农(自)用船舶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是开展农(自)用船舶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准确掌握农(自)用船舶分布和数量,建立船舶管理档案。规范农(自)用船舶建造管理与使用,引导农民有计划、有目的、安全适用地投放和发展农(自)用船舶,坚决杜绝盲目无序发展。
四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要求,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和检查,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四)开展划龙舟和涉水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规范民间划龙舟活动审批管理制度。督促龙舟活动组织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前规划龙舟活动水域,对准许划龙舟的路线、水域和禁划区域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检查每艘龙舟适航状况、救生器材配备使用和划手资格情况,后勤服务船持证情况和驾驶人员的适任状况。
二是组织专门力量,抓紧摸清龙舟活动情况。组织对龙舟活动组织单位、龙舟队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谈话。严格落实救生设备配备要求,确保划行时队员救生衣穿着到位。严格落实龙舟质量保证措施,引导龙舟队使用安全系数高的龙舟。龙舟队员要落实健康承诺,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三是安排精干力量,到现场蹲点、指挥管理龙舟赛活动。加强治安巡控管理工作,加强群众围观集聚点的人员疏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组织开展涉水体育活动(包括各地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涉水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摸底排查,加强主办方及参与群众安全教育,督查和指导主办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涉水体育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救援措施。
(五)开展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大检查
一是开展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河流、山塘水库、建筑工地水池等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区域存在的隐患整改要求。基于水源点特别是发生过溺水事故的水源地的分布状况,摸清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特点。
二是落实防范水域和防范责任,在水库、河道、砂石采集点、涉水景区等重点水域和危险路段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牌。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巡防,制止无成人监管下的青少年儿童在水边玩耍、水中游泳等行为。
三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严格遵守纪律,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水上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具体治理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要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治力度,动真格、讲实效,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各有关单位、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大力协作,共同做好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整治、精确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危害水上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水上安全工作的意义及专项治理的目的,使当地涉水活动的管理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能了解此次治理工作的目的及内容,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六)及时总结,长效治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本次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提炼和进一步丰富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出台渡口渡船、农(自)用船舶、园林水域、涉水休闲旅游、龙舟等安全管理制度,着力提升水上安全保障水平,形成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治理机制。请各单位各部门于2018年5月2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7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至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健伟,电话:0775-4258485,传真:0775-4258496,邮箱:gbaj4258295@126.com。
附件:港北区水上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
港北区水上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情况 | 隐患排查情况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执法处罚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
组织检查督查组 | 参加检查督查人员 | 检查船、艇、筏等涉水工具 | 检查相关企业 | 排 查 | 已 整 治 | 整 治 率 | 其中:重大隐患 | 关闭取缔或停产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人员 | |||
排 查 | 已 整 治 | 整 改 率
| ||||||||||||||
(个) | (人次) | (艘) | (家) | (项) | (项) | (%) | (项) | (项) | (%) | (起) | (家) | (家) | (万元) | (人) | (家)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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