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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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港北政办发〔2018〕17号)
来源:港北区政府办 作者:港北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6-25 11:47 阅读:14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港北区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2日

 港北区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储备项目,切实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为我区辖区内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用地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贵港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任务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量力而行,结合全区年度土地房屋征收任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充分公开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港北区政府应当承担的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不包括储备土地项目的前期开发,即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协助进行对指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块测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

(二)协助开展对指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入户调查、面积测量、组织评估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三)协助开展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四)协助编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五)协助动员被征收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明细表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对已完成土地房屋征收的地块进行清表、砌围墙施工。

 第八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项目,根据我区土地房屋征收任务状况,结合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轻重缓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所需资金,编入项目(宗地)土地房屋征收资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我区土地房屋征收任务状况,结合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轻重缓急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科学测算拟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资金需求编入项目(宗地)土地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购买主体要制定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购买主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宗地)资金预算,按照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情况,按征拆项目核算购买服务的资金。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贵港市政府采购网、区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资金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在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根据中标方对单个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由购买方依照贵政发〔2017〕4号、贵政发〔2017〕5号及港北政办发〔2018〕11号文件标准支付中标方。具体如下:

(一)土地征收工作经费:3000元/亩*80%=2400元/亩;

(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50元/*80%=40元/

(三)房屋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费:20元/

(四)涉及项目需要清表或砌围墙的,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量,费用支付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储备土地清表和砌围墙的施工标准及单价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151号)执行。

(五)如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以上1—4项或以外有政策变动的,经购买方与中标方进行商议后再予确定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项目调整需要调剂预算资金等情况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所需资金,编入项目(宗地)土地房屋征收资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规模及年度项目并组织实施,会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本级本地区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区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议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政策把控、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并负责资金监管,确保承接主体提供的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港北国土分局、建设局按照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动迁劳务和房屋拆除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