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考核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2018〕4号),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广西专业护士认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专科护士考核认证相关工作。
一、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
(一)临床培训基地的设置。
1.组织专家遴选,择优确定,每个专科设临床培训基地3-6个。
2.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3年为一个周期。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向认证办提出复审申请,由认证委组织复审评价。复审结果不合格的,停止其资格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基地资格。
(二)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2.所申请专科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3.所申请专科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健全的护理质量、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和良好的管理成效。三年内所申报专科无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4.具有一定数量与申请专科基地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和设备;
5.能够为专科护士培训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及经费保障。
(三)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向认证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申报书》;
3.申报专科相关的护理规章制度、常见病护理常规和技术规范;
4.开展临床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5.认证委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专科护士的管理
(一)拟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的护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护理工作,遵守纪律,学习能力较强;
2.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且在相应专科工作三年以上;
5.具有二年以上临床护理带教经验。
(二)专科护士培训。
1.培训采取全脱产学习方式,时间一般为3-6个月。
2.学员完成规定的理论和临床实践培训后,考核合格者获《广西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三)专科护士再认证。
专科护士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委组织专家对专科护士进行再认证。再认证需提供从事专科护理工作证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以及规定的其它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gxhfpc.gov.cn/xxgks/zcwj/zcju/2018/0605/51075.html